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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結伴捕魚溺亡 各方該擔何責?

2024-07-18 09:17:15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圖為5月9日山東省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古邵派出所民警在轄區(qū)明德小學指導學生學習救生圈、救生衣的使用方法。              視覺中國供圖

《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周奎

兩名初中學生結伴去河里捕魚,結果一名學生溺亡。溺亡學生家長將另外一名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當?shù)劓?zhèn)人民政府和河道管理部門起訴到法院,要求上述各方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法院又該如何認定各方責任?

學生結伴捕魚溺亡

監(jiān)護人向多方索賠

王某藝、姚某博均系山東省巨野縣某中學初三年級學生。2023年6月26日晚,二人結伴至巨野縣太平鎮(zhèn)二支河捕魚,但在捕魚過程中,姚某博突然溺水。當晚8時21分,巨野縣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立即前往事發(fā)河段進行救援。民警在群眾的協(xié)助下,將姚某博打撈上岸,并對其進行按壓胸部救援。當?shù)亍?20”救護車到達現(xiàn)場后也進行了專業(yè)救治,未果,宣布姚某博溺水死亡。

姚某博溺亡事件發(fā)生后,其父母姚某德、張某慧認為,邀請姚某博一起去捕魚的王某藝,以及對溺水河段負有管理職能的巨野縣水務局、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對姚某博溺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協(xié)商無果后,姚某德、張某慧將王某藝及其監(jiān)護人、巨野縣水務局、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起訴至巨野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70179.2元。

姚某德、張某慧稱,巨野縣二支河引調水工程河道應當平坦,水的深度一致,但事發(fā)溺水地點水位較深,原因是溺水地點存在長約10米、寬約5米的深坑,該情況是過往施工遺留問題,巨野縣水務局、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管理不到位、不作為,沒有及時回填,造成該河段存在重大隱患。因此,巨野縣水務局、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存在重大過錯。因當時姚某博對事故地點的特殊情況并不知情,按照其自己的思維認為水的深度均一致,造成了不幸的事故,故巨野縣水務局、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也應承擔過錯責任。

應該預見危險后果

溺亡少年應擔主責

巨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藝作為在校初中學生,應當預見到下水捕魚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姚某博、王某藝二人應當意識到在河道捕魚存在危害生命安全的風險,相互之間應具有保護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義務。雖然王某藝在姚某博溺水后,其存在試圖營救、向他人尋求幫助等施救行為,但不能免除相約下水捕魚的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姚某博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在校初中學生,對到河道下水捕魚一事也應預見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但仍與王某藝相約一起到河道下水捕魚導致溺水身亡,對于其溺水死亡的損害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該案結合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姚某博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王某藝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承擔10%的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事發(fā)河段系開放式河道,不屬于供公眾活動和聚集的公共場所,相關部門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水位深度提示標志的義務,河道施工亦是經依法批準而進行,同時原告也無證據(jù)證明水務局、太平鎮(zhèn)政府對姚某博的溺水死亡存在過錯,故原告請求判令水利局、太平鎮(zhèn)政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王某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姚某德、張某慧106363.2元。如王某藝有財產,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若王某藝本人無財產或者財產不足部分由其監(jiān)護人王某兵、倪某娟共同予以賠償;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姚某德、張某慧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發(fā)地系開放河道

不屬公眾聚集場所

此案一審判決后,姚某德、張某慧不服,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jù)悉,此案爭議的焦點是巨野縣水務局、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是否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菏澤市中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案發(fā)地點系開放式河道,不屬于供公眾活動和聚集的公共場所,巨野縣水務局、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沒有在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水位深度提示標志的義務。其次,涉案河道的施工是經合法批復后而進行的,雖然上訴人主張河底深度不一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但自然河道不同于道路施工,其本身具有危險性和不確定性,且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能直接證明溺水死亡與施工存在因果關系。再次,姚某博、王某藝作為在校初中學生,應當對自然河道的危險性存在基本常識,應當意識到在河道捕魚存在危害生命安全的風險,該二人下水捕魚引起事故發(fā)生,應由該二人承擔責任,一審法院結合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姚某博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已對賠償責任進行劃分,二審法院予以認可。

菏澤市中院認為,此案證據(jù)無法證明巨野縣水務局、太平鎮(zhèn)人民政府對姚某博的溺水死亡存在過錯。今年3月1日,菏澤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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