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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會的版權變局

2024-08-01 16:53:59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圖像時代的法律(71)


面對數字化與網絡化的快速發(fā)展,版權法立法者需要跟進研究,把目光投向新課題和新變局


“曹大人啊,現在的人用您寫的《紅樓夢》拍電影、電視劇,還有各種戲劇,連一柱香都不給您燒?!?/span>

□ 文/圖 吳志攀

前不久,美國總統(tǒng)候選人特朗普遇刺的照片沖上了熱搜。拍攝這張照片的是美國記者埃文·武奇。該新聞照片的版權是否開放?我尚且不得而知。但是,印有這張照片的T恤衫已經能在亞馬遜等購物平臺買到了。商家速度之快,令我感嘆不已。對此,網上充斥著各種聲音,但罕見嚴肅地從著作權法角度的追問。

不僅是T恤衫,網上還有通過AI繪畫教學軟件將上述照片加工成為畫作。由于這張照片傳播廣泛,就算是沒有繪畫基礎的人,也能使用AI軟件的指令包將相應效果的畫作生成出來。那么,經過電腦軟件處理過的特朗普遇刺“照片”涉嫌侵權嗎?據我觀察,現在網上已經有該照片各種風格的衍生品,但鮮見與此相關的訴訟。

歷史上,相似的事情并不罕見。

早在電腦修圖軟件出現之前,美國的現代派藝術家安迪·沃霍爾就用絲網印刷方式,將美國明星瑪麗蓮·夢露的照片放大印制成各種顏色的大幅掛畫。這種掛畫流行一時,并成為這位藝術家的代表作。那時,藝術界認為這是對原照片的二次創(chuàng)作。

“無疆界傳播”的時代

隨著網絡和智能手機等設備和技術的普及,傳統(tǒng)的傳播方式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我看來,信息社會一個重大的變革就是“無疆界傳播”。并且,這種傳播是多元化渠道的無疆界傳播。以往傳播渠道是集中的,現在則是分散的;以往是單一的,現在則是多元的;以往是視角有限的,現在是多視角的。

信息社會傳播渠道變?yōu)椤盁o限”“分散”和“多元”,而且傳播成本還大大降低了?,F在的傳播方式是數字化、網絡化、移動化、智能化,因此,個人也可以進行自媒體化的信息傳播。當然,傳播界的變化還有許多,恕不在此一一例舉。

在這個大變局中,傳播內容的版權收費也必然發(fā)生變化。據我觀察,總的變化趨勢是:版權收費趨于淡化。因為版權收費與傳播范圍成反比:收費越高,傳播范圍越少。我個人親身經歷過一件事,可以印證這一情況。

我在撰寫《圖像與法律》教科書的時候,原想引用一位我認識的肖像攝影家的幾幅作品。由于這位攝影家已去世,我設法找到他的晚輩親戚談照片版權使用事宜。他晚輩親戚說每張照片收取5000元使用費。我問:“能不能便宜一些?因為我寫這本教材是為了教學,不為商業(yè)目的,更不賺錢?!钡菍Ψ綀猿植蛔?,我只好放棄。這對我來說是一個遺憾,因為教材中已經寫好的“肖像權保護”這一章文字和引用的照片因此被全部刪除了。

這個例子說明,因為使用費太高,阻礙了教學活動對幾張照片的引用,也阻礙了一位好友對這位攝影家作品的傳播和致敬。我并不反對版權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收費,只希望對于用于教學目的的照片使用費比商業(yè)用途的收費能少一些。前述教材中引用了數百張照片,大多數源自于某圖片網站,每張使用費在幾百元左右。對于大部分教材寫作者而言,這種收費標準應該還是可以承受的。

對于一位攝影家而言,廣泛傳播其作品,以讓更多的讀者知道他的名字,與他去世后的版權管理人收取圖片使用費,哪個更重要呢?我認為,還是傳播更重要。作為一位偉大的攝影家或畫家,在他們去世以后,讓后人記住他們的最好方式,就是讓他們的作品廣泛傳播。如梵高,生前只賣出去過一幅畫。梵高去世后,他的作品成為全世界知名度最高的美術作品之一。梵高的名字和他的作品一樣廣泛傳播,原因之一,就是其作品讓人復制。在深圳大芬村,復制梵高油畫一度成為備受關注的特色。這些復制的油畫在全球廣泛傳播。如果梵高的油畫遺產管理人當年不允許人們免費臨摹復制,就不會有梵高油畫在今天如此廣泛地傳播,也就沒有活在人們心目中的“梵高”。今日之梵高,要拜傳播所賜。沒有傳播,我們今天很有可能不知道“梵高”這個名字。

數字化和網絡化傳播成為主流

攝影作品的數字化和網絡化傳播,已經是信息社會不可阻擋的大趨勢。原因有四:其一,復制成本可以忽略不計;其二,數字傳播速度以秒計;其三,數字傳播可以跨越疆界;其四,傳播范圍可以覆蓋全球。雖然還有其他因素,但我認為,以上四點是最關鍵的。

正因為如此,攝影作品的數字化傳播的版權使用費問題,必然遇到挑戰(zhàn)。這些挑戰(zhàn)中,也有四點最為關鍵:

其一,取證難度越來越大。由于傳播渠道是多元的,主張收費者如何證明傳播者是從特定渠道獲得數字照片復制品的呢?水印和區(qū)塊鏈技術等現在是可以標示版權,但是,現在也已經有技術可以將其破解。

其二,如果傳播者無經濟利益訴求,或純粹為公益目的而傳播,那么向他們收費的合理性就會被削弱,收費行為可能不會被大多數網民理解、支持。

其三,如果大多數網民希望“免費使用”或“開放使用權”,那么收費就與大多數網民意愿相反,容易出現“失道寡助”的局面。

其四,在數字化時代,版權或技術秘密已經越來越多地依靠物理化硬件來保護,非硬件保護方式越來越難以面對網絡化傳播。

所以,面對數字化與網絡化的快速發(fā)展,版權法立法者需要跟進研究,把目光投向新課題和新變局,而不是停留在數字化和網絡化出現之前的版權法理論基礎上,以原來的舊思維和舊方法來應對新課題。

網絡照片的版權問題,越來越以傳播為重點。在現實中,有一些人以“釣魚”或以“打侵權官司”為生意,這肯定不符合版權發(fā)展的方向。如同已有許多軟件在網上開放源代碼,數字照片網上傳播可以鼓勵更多網民使用,進而發(fā)展出更廣闊的應用生態(tài)?;蛘撸詮V告費取代照片使用費,讓更多網民免費使用數字照片。正是借助這些新觀念、新方法,才使得許多互聯網公司發(fā)展到今天的巨大規(guī)模。也正是借此做法,一些新興的互聯網平臺才能發(fā)展得如此之快。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尹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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